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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7〕5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困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依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制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8日开始执行。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减轻困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规范担保费补贴操作,依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

一、各部门职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担保费发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受理借款职工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审查审批等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作为受托银行负责担保费补贴的发放。

二、 补贴对象和条件
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以下简称“借款职工”)或其配偶为被拆迁人,经国土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

三、 补贴额度
对借款职工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予以50%的补贴。

四、 担保费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领取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凭证
具有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职工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到所在区县房委办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1)。
各区县房委办核实无误后,在《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后,交借款职工。
(二)申请担保费补贴
符合担保费补贴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申请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分中心)进行申请:
1、身份资料
(1)借款职工本人被批准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和住房公积金龙卡。
(2)借款职工配偶被批准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借款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证明资料
(1)各区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2)担保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管理部(分中心)审核
管理部(分中心)经办人员对借款职工身份、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资格、交纳担保费情况、还款情况审核无误后,为借款职工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附件2 ,一式三份)并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
有疑问的,管理部(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情况核实。核实无误的,为借款职工办理补贴手续。经核实确认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补贴手续,并扣留职工申请资料。
(四)受托银行支付补贴资金
借款职工本人在十日内携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受托银行办理支款手续。受托银行审核借款人身份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无误后,当场为借款职工办理提取手续,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内。

五、监督检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费补贴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补贴资金。

六、本规定执行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享受担保费补贴。